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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安某某等28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审宣判
2022-04-24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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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4

彭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安某某等28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审宣判


2022年4月22日下午,由彭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安某某等28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安某某等28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单处罚金不等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安某某、代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陕西省西安市等地帮助境外上家“孙悟空”(身份不明)提供个人银行卡、支付宝等支付结算工具,并操作结算涉案资金赚取报酬。安某某负责联系上家接单、发送账户信息、交退押金、记账等;代某某负责组织、发展人员周某某、李某某等26人办理银行卡、绑定支付宝并按照安某某指示向指定账户操作转账。涉案金额达一千余万元。

在该案的办理中,为实现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实质化,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以及合法性。彭阳县人民检察院首次通过远程认罪认罚具结与同步录音录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最终26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下一步,彭阳县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深入推进“断卡”行动,坚持打击与治理相结合,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主动同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加强整治电信网络运营商、银行运营环境,实现源头治理,注重在办案中发现行业监管漏洞,及时制发检察建议,推进行业治理,从源头上预防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把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理念和知识普及进千家万户,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和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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